2025年1月20日,市财政局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2017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按照财政部财库〔2017〕76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库函〔2018〕118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参与定期存放的资金范围。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二)明确参与竞争性存放的银行范围。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同时在河源市区设有分行级以上(含分行)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三)明确选择存放银行的办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
(四)明确竞争性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在网上发布公告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评分法对存放银行进行评分,按评分结果分配定期存款额度。
(五)明确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6个部门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和外部专家一名组成。
(六)明确存放银行资格条件。为确保资金安全,《实施办法》规定存放银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重大违约事件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七项条件。
(七)明确综合评分法各项指标设置及其权重值。《实施办法》规定评分指标设五大项,分别是:经营状况(权重值40%,下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38%)、利率报价(8%)、服务水平(8%)和综合能力(6%)。五大项指标下设16小项指标,分别是:净资产总额(7%)、资本充足率(7%)、不良贷款率(8%)、年末存款余额(9%)、年末贷款余额 (9%)、缴纳税收河源留成收入(15%)、缴纳税收河源留成收入同比增长率 (4%)、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本行总贷款比例(4%)、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本行总贷款比例(4%)、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率(4%)、社会保障卡覆盖情况(4%)、银行机构层级设置(3%)、承诺定期存款利率(8%)、提供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代理财政业务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5%)、河源营业网点数(3%)、经营稳健性和契合性评估(6%)。
(八)明确银行得分和定期存款额度分配的计算方法。评审委员会按各银行指标的权重值计算银行得分,得分乘以系数计算出系数分,再按系数分的权重,计算定期存款额度。
(九)明确评审工作人员的约束和存放监督管理。为确保公平、公正,《实施办法》加大约束和监督管理:规定评审人员与参与银行不得有利害关系;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派出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参与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商业银行有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或者重大违约事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或材料隐瞒事实、干扰评审工作、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性存放评审工作。
(十)明确实施时间及有效期。《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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