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及市水务局联合印发《河源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和《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粤函〔2022〕8号),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及《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要点(试行)》(粤环函〔2023〕496号),并结合河源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2.《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
3.《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
5.《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要点(试行)》(粤环函〔2023〕496号)。
三、主要内容
在综合考虑河源市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污染状况、地下水功能价值以及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等因素,《方案》划定了河源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了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已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处,属一级保护区,面积为637m2,为漳溪汶水塘水源地保护区;管控类区域共划定管控类区域12处,均为二级管控区,面积137.36km2,分布在东源县、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具体范围见下表。
管控要求:
(1)保护类区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管控类区域
针对已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区域、荷载较高区域、重点污染源及周边与新、改、扩建可能涉及地下水污染的项目等按相关法律法规从环境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开展管控。
河源市各区管控类区域划定结果汇总表
东源县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和平县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龙川县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紫金县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e8883.com/zwgk/zfgb/2024/12/bmgfxwj/content/post_642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