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4-005
连府告字〔2024〕2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打造市容整洁、环境干净、美丽宜居、文明有序的县城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影响县城市容市貌行为
(一)主要街道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三)未经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商铺应当入室经营。流动摊贩可到指定地点规范经营。
三、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四、在县城规划区道路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乱停乱放,且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规定方向停放。禁止用反光锥筒、水泥墩等杂物占用停车泊位。
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举办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六、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帐篷,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和排水设施、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统一规范设置,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七、禁止下列影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粪便、乱倒乱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三)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废弃物;
(四)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桔梗、树枝、杂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烧烤类餐饮服务业进行店外露天烧烤的;
(七)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床垫等大件家具直接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八)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九)运输煤炭、建筑垃圾、矿泥、砂石、土方、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采取密封、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污染路面的;
(十)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宠物,对宠物所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十一)携带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的;
(十二)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八、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占道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九、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十、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广告设施设置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十二、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十三、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点位、形式、规格、制作材质、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整洁和美观,加强日常检修与维护管理。户外广告、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十四、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完工后应及时修复,并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局验收合格。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十六、闲置用地、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硬质密闭
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在县城绿化用地上毁绿种菜或在闲置用地、待建用地上违规开垦种菜。
十七、县城规划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临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酒店、店面等应严格落实包卫生、包设施、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树立城市“主人翁”意识。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十八、凡违反本《通告》及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十九、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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