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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31 17:32:29 来源: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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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3日,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8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严厉查处各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因核实难度大、违法成本低等原因,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仍偶有发生。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严重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初衷

(二)必要性

2018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部委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部门相继发文,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治理违规提取方面持续加大力度,重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提取的行为进行全面治理行动。但由于欠缺相关骗提行为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本人及协助职工实施骗提行为的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急需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加大处理力度,扩大震慑力,达到遏制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发生的目的。同时,制定此《办法》,将进一步规范骗提行为的定义以及查处的程序、处理结果,有利于强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起到提示警醒作用教育职工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达到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发生的效果,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三、热点问答

(一)《办法》是否适用于线上渠道骗提行为的处理?

答:适用。职工在线上渠道办理的提取业务,提供的业务材料,从实物变为了电子影像,所记载的要素和对应的审核要点并未发生实质改变,不会影响对骗提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置。

(二)哪些情形属于骗提行为?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骗提行为:

1.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设备材料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利用虚假的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6.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7.利用虚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8.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对缴存职工的骗提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不良信用登记、责令限期退款和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行为情况。

(四)被纳入不良信用登记后有什么影响?

答:不良信用登记记录期间,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缴存职工除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之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

(五)被纳入信用行为登记后如何撤销?

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撤销缴存职工不良信用登记信息:

1.经市公积金中心立案调查骗提行为属实但未成功骗提资金的缴存职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讨和承诺、认错态度良好,不良信用登记时限满6个月的;

2.已骗提资金的缴存职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资金后满12个月的;

3.不良信用登记已到时限的;

4.职工已退休或死亡的。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e8883.com/zwgk/zfgb/2024/06/bmgfxwj/content/post_616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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