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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31 17:10:24 来源: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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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3日,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8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1996年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管理,积极扩大制度覆盖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我市至今未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管理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相关事项未作具体规定,从近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情况以及受理单位、职工咨询问题反映的情况来看,迫切需要制定《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解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更好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业务发展需求。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发展、完善情况,结合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办事需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此《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国家、省、市其他法律法规

三、主要调整及变化

(一)明确职工的范围

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二)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三)增加封存或者停缴满两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者停缴满两年以上且账户余额为零元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职工未办理注销手续且无有效联系方式的,经公积金中心公示30日后缴存职工仍未办理注销或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明确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4种情形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发生严重亏损两年以上的,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其他特殊困难。

(五)规范单位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

降低比例缴存、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审批通过后,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自单位提交申请当月起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自次月起生效。期满需继续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并明确了对应所需申请材料。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e8883.com/zwgk/zfgb/2024/06/bmgfxwj/content/post_61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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