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自1996年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管理,积极扩大制度覆盖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市政府同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印发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5号)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6号),现已到期,且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后,实现了“四统一”管理,原有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亟需出台新的提取、贷款管理规定。当前,我市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不便于高效查询、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系统梳理整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发展、完善情况,结合缴存职工办事需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涵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方面制度的《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五)国家、省、市其他法律法规
三、主要调整及变化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单位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二)调整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缓缴申请及补缴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内容
《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使用,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和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等内容。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调整至30年。
(五)增加受委托银行管理要求
明确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材料和履约情况报告(每季度一次);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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