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底线民生工作,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大公布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同步提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逐步调整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省、市政府把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列入政府十件民生实事。
二、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6日-5月15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意见,相关单位未提出意见,收到公众意见3条(无针对实质内容修改的建议,已采纳)。
三、关键词诠释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准入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水平。补差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月领取的救助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非按照低保标准发放。全市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不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水平。
(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地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每月按照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领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一)河源市2024年城镇低保标准从2023年的897元/人·月提高到915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从2023年的676元/人·月提高到69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从2023年的637元/人·月提高到701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从2023年的311元/人·月提高到334元/人·月。
(二)河源市2024年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3年的1436元/人·月提高到1464元/人·月,其中源城区和江东新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执行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3年的1020元/人·月提高到1122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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