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HBG-2024-004
河环〔2024〕14号
局各科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a处罚,保障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补充制定了《<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政策法规科反映。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联系人及电话:何秀娟,0762-388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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