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7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河源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 ) 》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粤府〔2022〕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粤交执〔2023〕6号)以及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制定此《清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实现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规范执法行为与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机统一,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制定免处罚事项清单29项(其中首违不罚清单27项,轻微不罚清单2项),免强制清单2项。
(一)细化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交通运输领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使之操作性更强。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是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发现”以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立案数为准,撤案的除外。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是违法行为轻微,行政相对人能当场改正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结合电子证照新业态推出轻微不罚事项
我省自2021年3月1日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含新发、补发、换发)统一改为电子证件。从业资格证件电子证件与原从业资格证(IC卡)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均为合法证件。为适应这一新业态,此次梳理将未携带营运证或资格证件、未公示从业资格证等执法事项列为免处罚、免强制事项。
(三)交通运输部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公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高频事项(试行)》。事项共对33个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进行规定,其中与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相关的23个行政处罚事项,均已纳入本级免处罚清单中。
(四)为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配套监管措施
当事人发生属于免处罚清单中“首违不罚”的违法事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采取签订告知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当事人发生属于免处罚清单中“轻微不罚”的违法事项,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通过责令改正、现场普法教育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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