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规范》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规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四)《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五)《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河源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含提供使用)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本规范。
(二)产品质量信用记分对象
质量信用的记分对象为产品及产品的经营者。产品的经营者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以同一商标(品牌)的同一类别(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大类)产品作为一个记分对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作为一个记分对象。
(三)质量信用记分周期
结合监督抽查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质量信用记分的统计周期为36个月,自质量信用事项首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之日开始。质量信用记分动态统计最近36个月的事项记录。
(四)质量信用分记分规则
质量信用记分包括起始分、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质量信用记分起始分为12分,在记分对象产生第一条质量信用记录时赋予。记分对象如有失信事项则扣分,记扣除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可酌情修复,记修复分。记分对象满足奖励规定时则加分,记奖励分。
(五)质量信用奖励加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记分产品经监督抽查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现不合格的,予以加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记分对象记奖励分的上限为2分。
(六)异议处理和纠错
经营者收到告知信息后,对信用事项或记分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于15日内向作出信用事项认定或记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记分对象的质量信用累计记分,对记分对象的信用监管类别作如下划分:12分以上的,划为A类;高于6分不满12分的,划为B类;高于0分且6分以下的,划为C类;0分以下的,划为D类;未获得质量信用分的,划为O类。记分对象的信用分类类别每半年调整一次。信用分类划分为D类的,该记分的分类锁定3年,3年后按实际记分进行信用分类。
(八)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应用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将质量信用信息通报给发改、工信、税务、科技、金融、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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