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HBG-2023-009
河林〔2023〕45号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我局制定了《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请结合实际予以实施。
《河源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源市林业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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