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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01 17:16:27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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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市司法局印发《河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处罚清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制定《清单》是完善与创新监管、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宜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分级分类优化完善监管内容、方式、频次、规则和标准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顺应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容错机制的需要,通过给予轻微违反法律服务主体改正机会,为法律服务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从而激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服务法治河源建设动力。同时也是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避免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方式。

(二)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需要。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也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制定《清单》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三)主动顺应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我局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清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水平,积极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推动社会和谐。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二)涉及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修正)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三)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涉及4项事项,主要针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情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或《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等社会危害性不大、对服务对象(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较小、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影响较轻的轻微违法行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罚情形。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e8883.com/zwgk/zfgb/2022/12/bmgfxwj/content/post_53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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