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印发《河源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1.为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省委、省政府于2014年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印发了工作意见(粤委办发电〔2014〕42号),我市也根据意见要求统一部署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并制定了《河源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河财行〔2014〕309号)。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司办〔2021〕194号)和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司办〔2021〕194号),为进一步贯彻司法部“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有关措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深化,更好的发挥律师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社情民意的独特优势,助力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我市《河源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过规范性文件的试行期限,为更好的解决有关专项经费的预算、支出和使用、监督等问题,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14〕42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治理专项资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政法〔2019〕89号)
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司办〔2021〕194号)
5.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5〕250号
6.)河源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河财行〔2014〕309号)
三、《办法》的结构和内容
《办法》在2014年试行版的基础上,根据省司法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近年来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进行调研,最终形成了《办法》的草案。《办法》共十二条,主要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的来源、管理、支出、使用和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现就办法内容进行说明:
(一)《办法》的结构
《办法》全文共11条,从制定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审批管理和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一村(社区)以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村(社区)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职能和责任。
(二)《办法》的内容
1.经费来源。根据省司法厅关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由省财政按每个村(社区)5000元的标准,对欠发达地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予以补助。按顾问费用每年最低1万元的标准,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协调,《办法》在第二条明确费用为1万元,负担比例为省财政50%、市财政10%、县区财政40%。
2.经费审批和管理。结合省司法厅关于资金下达和拨付的规定,省级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保配套资金到位。为进一步明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流程,《办法》在第三条规定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当在30日内落实并拨付到县级司法局,由县级司法局将经费支付给顾问律师。同时《办法》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费支付以顾问律师的检查和考核结果为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扣减相应费用或不予支付。支付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县级司法局收到《付款委托书》的时间起算。
3.经费的使用和监督。为了进一步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确保经费足额到位,有效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办法》在第七条明确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法治河源考评范围。同时在第八条增加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监督、考核和检查,在第九条明确了涉及工作经费的禁止性规定,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压减、挪用、截留、挤占工作经费,并且要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原文件链接地址://www.e8883.com/zwgk/zfgb/2022/10/bmgfxwj/content/post_526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