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市公积金中心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河公积〔2016〕66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于2016年11月22日印发施行,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实施办法》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实施办法》所称单位,是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行政处罚的标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为《实施办法》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四)免于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1.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已经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处罚标准按规定标准上一档次计算(即:严重标准按一般标准执行,一般标准按轻微标准执行,轻微标准免予处罚):1.单位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面较小的;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处罚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最高上限5万元执行: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本市有重大不良影响的;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3.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14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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