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市公积金中心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河源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河公积〔2016〕36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29日印发,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2年,现已到期,依据相关规定须进行修订。由于本市是劳动力输出型城市,自实施异地缴存贷款政策以来,业务量不断增加,对全市资金存量造成较大压力,容易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同时,异地缴存贷款以民企、外企职工为主,年轻人居多,流动性较大,收入不够稳定,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原《管理办法》中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计算、贷后管理等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发展要求。结合异地贷款政策执行情况,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和贷款风险。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
(三)《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贷款计划和执行时限。为充分保障异地缴存职工贷款需求,便于业务办理,取消异地贷款计划的规定,在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低于85%的情况下,正常受理和发放异地贷款。同时,取消异地贷款政策执行时限的规定,在国家和省未停止或调整实施异地贷款政策前,按规定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二)明确异地贷款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地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在广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河源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明确异地贷款办理条件。明确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明确职工收入、贷款额度与月还款额度的审批标准。
明确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5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25万元。审批异地贷款额度时,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稳定收入,月还款额不超过稳定月收入的50%。
(五)明确异地贷款办理程序。明确管理部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异地贷款申请后,需对借款申请人的缴存情况、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六)明确异地贷款申请材料。明确借款申请人在购房地、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配偶户籍地不在河源市范围内的,还需提供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七)明确贷后管理和罚则。明确借款人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可申请缴存地中心配合开展催收工作。借款人通过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返还所贷款项,并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明确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至2027年5月14日失效。《河源市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河公积〔2016〕3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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