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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11:10:02 来源: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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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2-005

信〔202221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1日


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培育建设(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河源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河源市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围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职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源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3%,制造业与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八)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的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后,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建筑业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的认定结果出具意见建议。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认定名单并公示。

(六)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的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要求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有关工作指南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评价结果并公示。

(五)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十四条依据《万博manxbet登录 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63号,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文件精神,对新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审核本辖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逾期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所列情况;

(六)所在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市工业和信息化确认并公布变更、撤销情况:

(一)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二)非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认定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因本办法第十六条(一)至(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企业终止和撤销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二十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2512日起实施,2027年5月12日失效《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河经信〔2016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河源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河工信〔2022〕21号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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