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30
河财规〔2021〕1号
市直有关单位:
《河源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七届1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河源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财政专户存放管理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市财政局将资金存放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或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业务活动。
(一)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同时在河源市区设有分行级以上(含分行)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办法所称存放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存放资格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参与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具备参与竞争资格的银行。
第五条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责权统一。实施资金存放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二章存放银行选择
第六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存放银行和分配定期存款额度。
竞争性方式是指市财政局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取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审计算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得分排名靠前的参与银行作为存放银行。
第七条银行参与竞争性方式存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近3年内能按规定及时将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资金划转到市财政局指定财政专户;
(五)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最近一年银行业机构评估综合评级B+及以上情形的;
(六)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无缺项漏项的数据和材料;
(七)出具廉政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八条银行参与竞争以自愿为原则,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竞争性方式主要操作流程:
(一)发布竞争性方式存放公告。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河源市政府采购网等公开媒体上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择优选择存放银行数量、存放银行资格有效期等事项。
(二)审查参与银行资格。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报名参加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本期参与银行。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名外部专家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各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参与评审的评委应当熟悉财务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的内设监督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参与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市财政局。
(五)择优确定存放银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分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择优选取得分排名靠前的参与银行作为存放银行,向存放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方式存放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市财政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竞争性方式评审。
第三章评分指标设置、得分计算和额度分配
第十一条评分指标由经营状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利率水平、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5项组成。具体分项指标和权重详见表1。
(一)经营状况指标反映参与银行的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状况,包括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年末存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指标值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联合负责核实提供。其中: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指标值按全行数据计算得出,不良贷款率、年末存款余额和年末贷款余额指标值按河源辖区数据计算得出。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反映参与银行支持河源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包括缴纳税收河源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长率、年末小微企业及涉农贷款余额占本行总贷款比例、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率、社会保障卡覆盖情况、银行机构层级设置。其中:缴纳税收河源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长率指标值由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税务局协办;社会保障卡覆盖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其余指标值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联合负责核实提供。
(三)利率报价指标是指参与银行承诺的定期存款利率,由参与银行在总行或上级分行授权范围内提供。
(四)服务水平指标反映参与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包括提供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代理财政业务和河源营业网点数。其中:河源营业网点数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负责提供,代理财政业务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提供。
(五)综合能力指标反映参与银行经营稳健性水平和执行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效果。包括经营稳健性评估和契合性评估。指标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提供。
表1 银行评分指标
第十二条单项指标和参与银行得分计算方法。
(一)单项指标得分计算方法。
1.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方法为:
如参与银行不良贷款率有为零的情况,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值由低到高排序,按名次排第一名的银行得100分,依次递减直至最低60分计算得分。
2.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年末存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缴纳税收河源留成收入及同比增长率、年末小微企业及涉农贷款余额占本行总贷款比例、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率的计算方法为:
3.银行机构层级设置指标得分:在河源设立的机构级次为总行的得100分;分行得60分。
4.利率水平、社会保障卡覆盖情况和河源营业网点数指标得分:指标值由高到低排序,按名次排第一名的银行得100分,依次递减直至0分计算得分。
5.提供支付结算、对账、银行账户管理、代理财政业务指标得分由评委根据参与银行实际采用百分制打分。
6.综合能力指标得分:综合评级为A+的得6分;A-的得4分;B+的得2分。
(二)单个银行得分计算方法。
单个评委计算的银行得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服务水平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利率水平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综合能力指标得分
参评银行最终得分为全体评委计算的银行得分的算术平均数。
第十三条分配定期存款额度。市财政局将存放银行的得分乘以系数计算出系数分,按系数分的权重值计算定期存款额度。各存放银行系数设置为: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名,排名第1至3名的系数为3,第4至6名的系数为2,第6名之后系数为1。
存放银行系数分=存放银行得分×系数。
第十四条单个银行分配定期存款额度最低为1,000万元(以百万元为单位取整)。
第四章资金存放约束和监督
第十五条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解除存款协议关系、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加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等措施:
(一)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二)凡发现并经核实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
(六)其他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形。
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如发现存放银行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重大违法违约事件、内控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定期存款存放期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或统一要求归集资金,需要收回定期存款筹集资金时,市财政局将无条件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不予任何补偿。存放银行如撤销在我市设立的机构,撤销机构前定期存款资金须退回市财政专户,并按承诺的利率计算利息。市财政局有权对存放银行参与竞争存放工作、定期存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未履行职责的,市财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取消存放资格等。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公正评审、保密、回避和廉洁等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1月1日失效。实施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报政府同意可适时调整完善。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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