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09
河环〔2021〕22号
局各分局、科室、直属单位,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管理局:
现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由举报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登记;对于跨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登记。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举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属实,并告知举报人;在接到举报信息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举报奖励认定结果。
第七条举报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有效线索材料。
第八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按一宗案件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的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效线索,只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环保网格管理员举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下列情况,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1.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6.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7.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液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4.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填写《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申请举报奖励,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有效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发错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办法,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对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查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案件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八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并告知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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