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08
河交函〔202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河源海事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河源市渡口渡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源市渡口渡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确保渡运安全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各县区政府审批设置的义渡、半义渡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河源市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渡船维修保养、船员乘客意外伤害险和船员生活补贴等补助资金。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内渡口渡船实际,在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用于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经费以及渡船的维修保养、安全设施设备投入、船员乘客意外伤害险和船员生活补贴等补助资金。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应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海事、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做好渡口渡船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予以公布。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当年的11月。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资金补助标准和范围:
(一)渡船船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二)渡船日常维护保养和上坞检验、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补助标准:每艘每年6000元;
(三)渡船船员意外伤害险补助:每人每年500元;
(四)渡船乘客意外伤害险补助:每艘每年500元;
(五)渡口渡船人员奖励:每人奖励1000元(不超过10名);即对在每年全市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中达到《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标准》的要求,且成绩优秀的渡口渡船人员给予奖励;
对渡口码头建设、信息化建设、渡船更新改造可给予适应的补助;对渡口渡船应急抢险以及其他需经市政府批准的补助事项,按批准的资金额度给予补助。
第九条渡船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任职证明,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购买保险证明等,才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本办法渡船船员补助资金按渡船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所要求配备的船员数量拨付。
第十一条当年渡口渡船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布的考核结果及本办法的规定以文件方式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以文件的方式予以批复,并按规定拨付补助和奖励资金。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台账,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全市渡口渡船实际和本办法的补助、奖励标准,做好年度财政预算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暂定三年。
附件: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标准
附件:
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包含了渡口渡船相关管理单位及其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渡船、渡船船员安全管理及台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源市各县区政府审批设置的渡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定义
3.1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3.2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3.3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
3.4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3.5渡船船员,是指在渡口水域从事渡运的渡船上任职的持有相应合格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4相关单位及职责
4.1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义渡、半义渡,并将义渡、半义渡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督促镇(街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4.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渡口渡船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的(即义渡、半义渡),应当做好本标准4.3的要求。
4.3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应当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对于规模较大的渡口还应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
4.4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4.5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市渡口渡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牵头组织做好渡口渡船安全考核工作。
4.6海事部门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4.7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4.8财政部门负责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4.9不管辖区是否有渡口(指经批准设置的),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都应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渡运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取缔“三无”船、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渡运船舶非法从事渡运。
5安全管理制度
5.1县区人民政府
5.1.1建立本县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把渡口纳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强化对渡运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
5.1.2建立本县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1.3建立本县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给予渡运安全管理适当的资金补助和安全奖励。
5.1.4建立本县区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促使镇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
5.1.5制定渡口渡船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在其它水上交通重特大险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已经包含,可以不专门制定),应对渡运突发事件发生,减少或避免生命财产损失。
5.2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部门
应当制定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5.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5.3.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的管理;督促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3.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3.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的(即义渡、半义渡),应当做好本标准5.4的要求。
5.4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
5.4.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渡口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日常管理要求。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5.4.1.1渡口简介。
5.4.1.2管理机构及人员清单。
5.4.1.3管理职责,具体包括: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职责、渡口安全管理员职责、渡船船员职责。
5.4.1.4日常管理,具体包括:渡口守则、乘客守则、内部安全检查,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5.4.1.5应急演习与训练,具体包括:渡口船岸联合应急演习、渡船应急演习和训练等制度。
5.4.2制定本渡口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和渡船应变部署或须知,提供船岸应急通讯条件。渡船应变部署或须知至少应包括:渡船搁浅和触礁应急须知;渡船防抗雷雨大风与台风须知;渡船失控应急须知;渡船碰撞应急须知;渡船火灾应急须知;渡船人员落水应急须知;渡船进水应急须知;渡船人员伤亡应急须知;渡船倾覆危险应急须知;渡船主机故障应急须知;渡船舵机故障应急须知。
5.4.3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6渡口
6.1渡口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区渡口必须共同审批或联合审批),取得批复文件。
6.2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6.4渡口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等明显标志,并在显见位置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乘客守则、及车辆过渡须知(汽车渡口适用)等。
6.5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6.6渡口应当配备渡口工作人员。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经培训后可以承担渡口工作人员职责。
6.6.1渡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渡运安全管理职责:
6.6.1.1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渡口安全设施;
6.6.1.2指挥乘客、车辆有序上下渡船,清点、记录乘客、车辆数量,维护渡运秩序;
6.6.1.3参与渡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6.2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渡口运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7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渡口运营人应当针对节假日、集市、集会、学生放学放假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7渡船
7.1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等。
7.2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7.3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
7.4渡船应当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情况。
7.5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7.6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7.7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8渡船船员
8.1渡船船员必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额定载客超过12人的客渡船任职渡船船员)。
8.2渡船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8.3渡船船员必须参加相关职能部门和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8.4渡船船员必须记录每个航次载运情况。
8.5渡船船员必须做好开航前自查,每天至少一次。
9安全管理台账
9.1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渡口经营人(或使用人)和职能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一渡口一档,一渡船一档”(一道渡口参与渡运的渡船总数不超过两艘的,渡船可以与渡口同设一档)的要求,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没有时效要求的记录资料至少保存两年),并至少包含:
9.1.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1.2渡口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渡口基本情况表、渡口设置批文复印件、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书复印件、渡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渡口照片。
9.1.3渡船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渡船国籍证书复印件、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渡船检验证书簿复印件、渡船照片。
9.1.4渡船船员基本资料,具体包括:任职渡船船员名单、渡船船员证书、证件复印件。
9.1.5工作记录资料,具体包括: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安全信息传达等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记录。
9.2渡船必须按照“一渡船一档”的要求建立本船安全管理档案,具体包括: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渡船国籍证书、渡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渡船检验证书簿、渡船船员证书证件、本船安全自查记录、外部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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