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我市矿产开发利用秩序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矿业发展理念,增强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意识和能力,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促进我市矿产开发利用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七)《广东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自然资规字〔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文本、附件两部分组成,文本分四章十六条,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审批登记。明确矿业权设置原则;审批登记要求;市、县级发证权限;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和材料要求,采矿权延续、变更、关闭注销、增列矿种及增加储量登记要求,探矿权审批登记要求。
(二)第二章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监督责任主体和要求、矿业权出让相关评审评估工作要求。
(三)第三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矿业权人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四)第四章其他要求。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应相应修订,未及时修订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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