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我市户籍居民死亡,其亲属、户主、抚养人或知情人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死亡的认证书。
②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看管所内死亡的,提交相关公函。
③死者的居民身份证件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核验,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①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我市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②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死亡的我市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2)需审核材料
①法院判决或裁决书。被执行死刑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死者的居民身份证件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
④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核验,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三、经调查核实死亡注销户口
(1)办理条件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人口调查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并核实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要求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必要程序依法注销。
(2)需审核材料
①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申报人对死者作出的死亡情况说明。
其他情形:
①死者无任何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或经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可以经法定公告程序予以注销。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公告注销的,由经办民警写明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否收缴。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审核并作出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户政窗口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