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个人
申请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
1、 《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
3、 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4、 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材料,到拟入户辖区派出所申请; 2、派出所审查材料,作出受理意见。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的,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给予说明和解释;3、申请经派出所受理、审批后提交上级户政部门审批; 4、上级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5、申请人凭《准迁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到原籍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注销原籍户口(属于本省市内迁移无需本项手续); 6、申请人持《准迁证》和《迁移证》到辖区派出所打印户口本。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各公安机关派出所及上级审核审批户政部门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收费依据及标准
准迁证:首次免费,换发、补领4元/证
监督电话
0762-333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