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河专查字[2017]第01号案 |
“樱花之秀卫厨专家不锈钢刀架”假冒专利案 |
河源市源城区嘉和福商场 |
92441602MA4WPM9N5B |
黄建新 |
销售外包装上印有“专利号:CN201120273349.4”字样的“樱花之秀 卫厨专家不锈钢刀架”产品。该专利号专利权于2013年7月29日终止。 |
经核查,该商品包装上无显示生产日期,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立案条件第四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2年内被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涉案嫌疑人不知道假冒产品,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该案件不成立,予以撤案。 |
无法判定 |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12日 |
撤销案件 |
2 |
河专查字[2017]第02号案 |
调查“正韩高丽参红参120g”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标识不规范 |
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康惠万家大药房 |
92441602MA4WJ5M00Y |
杨海燕 |
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没有标注专利号。经核查,该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涉嫌假冒专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韩高丽参红参12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
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韩高丽参红参12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期限为60天。 |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1日 |
|
3 |
河专查字[2017]第03号案 |
调查“正山庄河参200g”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标识不规范 |
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康惠万家大药房 |
92441602MA4WJ5M00Y |
杨海燕 |
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没有标注专利号。经核查,该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涉嫌假冒专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河参20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
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河参20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期限为60天。 |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1日 |
|
4 |
河专查字[2017]第04号案 |
调查“正山庄高丽参150g”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标识不规范 |
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康惠万家大药房 |
92441602MA4WJ5M00Y |
杨海燕 |
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没有标注专利号。经核查,该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涉嫌假冒专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高丽参15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
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高丽参15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期限为60天。 |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1日 |
信息来源: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