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三)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复审。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六)办理承租保障房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市直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市直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及户籍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可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保障网站下载。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