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市直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为在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河源单位以及市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或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五)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家庭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宅建设用地、机动车辆等。
第十三条 申请市直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河源单位以及市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或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四)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家庭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宅建设用地、机动车辆等。
第十四条 申请市直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保障房。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租住公租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租住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