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市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具有河源市区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60%以下;
(三)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家庭成员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五)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
(一)年满18周岁;
(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用大、中专以上学历,工作不满5周年;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四)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在河源市区范围,但持有河源市区范围内的有效城镇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四)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市直缴纳了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面积标准、家庭财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于每年第3季度前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保障房参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并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房按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并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