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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铁拳”行动(食品)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10 17:32:2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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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方案,我局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024年“铁拳”行动(食品)典型案例5宗。

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81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和平县局)根据某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线索,对黄某生产豆芽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桶装豆芽和无标签无根素一批。经查明,当事人在培育豆芽的过程中,每200斤豆子加入一瓶无根素进行浸泡,平均七天左右可以长成并开始销售。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平县局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现场发现的1批次黄豆芽、2批次绿豆芽及1批无根素进行抽检,4批样品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其中2批绿豆芽和无根素还检出“6-苄基腺嘌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在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添加上述物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平县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和平县公安局。2024610日,和平县公安局认定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并将案件退出和平县局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2015年开始,国家已经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这类物质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非常低,过量摄入会刺激皮肤黏膜,损伤食道和胃黏膜,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生产者使用这类物质生产豆芽,很容易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消费者选购豆芽时尽量选择无烂根、烂尖现象,芽身为清白色或奶白色、有光泽的豆芽,避免购买外观粗长、无根须的豆芽。

二、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3月至5月期间,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简称:高新区分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报告,显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当事人生产的“小坛酸菜”、“泡酸菜”、“澄海酸菜”等12批次产品进行抽检,12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收到报告书后,高新区分局及时将报告书送达企业,责令当事人立即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于20244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于510日对当事人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予以查封。

2024524日,高新区分局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生产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小坛酸菜”。当事人提供了与相关企业的委托加工合同,表示其生产经营的酸菜外包装标示的商品条码是委托方的商品条码。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酸菜的外包装未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12批次酸菜均由深圳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其代加工,并且全部供货给深圳市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已对生产的酸菜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销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坛酸菜”外包装未标示委托单位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并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启示建议】

受酱腌菜生产工艺的制约和销售品质的需求,二氧化硫在酱腌菜制品中被广泛使用。食品加工企业,一般选择亚硫酸盐作为防腐剂添加到食品中,如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等,但是由于使用量不当,就会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长期食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食物,可能导致恶心、咽喉不适等症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酸菜时要注意观察酸菜的外观性状,发现酸菜酸味刺鼻、绵软发黏等情况应谨慎购买。

三、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某猪肉档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4911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连平县局)对连平县忠信镇某猪肉档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检疫章猪肉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猪肉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经查明,上述猪肉是当事人911日当天购进,购进来源不详,并且未经检验检疫。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私宰猪肉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其屠宰环境恶劣,可能存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疫病、兽药残留等危害,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消费者在购买猪肉产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猪皮是否有加盖检验检疫章,必要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确保购买的猪肉来源合法,产品质量可靠。

四、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源县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4927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东源县局)依法对东源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货架发现“香片素牛肉”等3种食品已过保质期。经查明,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河源市源城区某商行购进,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源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在售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并对近效期食品进行重点监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也要注意查看食品的标签信息,特别要关注食品的效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

五、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源城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4912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源城区局)对河源市源城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临时存放区发现“黄豆酱”、“柱候酱”、“吉士粉”三种食品原料已开封使用并已过保质期,其中“柱候酱”四月份已过期。经查明,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河源市源城区某食品商行购进,并用于日常餐饮服务。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源城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

餐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加工食材时一般不会对食品原料的效期进行检查,因此要求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在用食品原料的质量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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