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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3-06-13 09:08:2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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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面推进重点领域执法,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第批典型案例3宗。

一、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辖区某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案

2023314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紫金县局)对辖区某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思密达蒙脱石散”未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该药品的价格标签。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紫金县局对该药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告知商品的价格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辖区某药店哄抬价格案

202329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药品“易坦静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每瓶120ml)”,其中2022129日开始,该药店为提高公司网上点击率,以低于进货价销售药品“易坦静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20221210日开始对上述药品连续提价,以高价销售。当事人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销售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区市监局对该药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经营者在调整商品价格时应当有理有据,不得低价倾销,或者恶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发现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辖区某美容美体服务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202346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连平县局)对辖区某美容美体服务工作室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作室宣传海报及宣传单页上写有“排湿排寒排酸 调理体质 快速分解脂肪”等涉及功效和疾病名称的词汇。经查明,该工作室不能提供上述海报及宣传单页上涉及疾病功效的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建议:经营者应当基于产品说明书或者有效证明文件对产品进行宣传,对于非药品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相关佐证材料,对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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