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28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9月8日
河源市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方案
为提高我市高龄老年人补(津)贴标准,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老年人口结构、生活现状和保障能力,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具有河源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以上;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以上;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以上。
具体上限由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行对象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财政按月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或联合社保部门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通过社保卡一并发放,提高申领便捷性。
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批、汇总、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对应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资金发放。
四、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彩色白底一寸相片。
(二)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并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上报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三)审核。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将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上报的资料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五、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上级政府财政配套补助等资金。
(二)资金分担比例。各县区高龄老人的生活补(津)贴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其中源城区高龄老人的生活补(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实行专账管理,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管理。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补(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核定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原则上每个月比对一次信息,享受高龄生活补(津)贴的老人去世后,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并停止生活津贴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
(三)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补(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5年)。
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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