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2、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4.1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