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
二、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两大类别人员,一类是河源市户籍人员;另一类是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常住地在河源市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都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通过窗口申请的人员需填写《河源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需上传上述材料至网上办理系统;通过窗口办理,需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核验及相应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五、办理流程
个人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
申请人只需提出认定申请,后续初审公示、审核认定流程由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个人办事中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出认定申请。
(二)线下办理
1.河源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办理。
2.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河源市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八、告知方式
对符合条件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将通过电话告知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
九、咨询电话
源城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762-3336252
东源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762-8808238
龙川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762-6999820
连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762-4302993
和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762-5662819
紫金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762-7833771
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0762-3133187
供稿人:刘鹏
校对责任人:刘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