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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8 11:43:3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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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因疫情被隔离治疗劳动者和未及时返河源复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几点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劳动者或因在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河源复工劳动者的工资或生活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河源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其中,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河源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患病劳动者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依法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河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如因疫情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至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或者解决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五、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县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用人单位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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