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发改价格〔2022〕153号
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规定,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据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公布2022年7月河源市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为6.2%,符合启动联动机制条件之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据此:
1.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收入的“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镇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27.71元/人·月。
2.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农村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19.39元/人·月。
根据省文件规定,按上述方法测算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因此确定7月全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统一为30元/人·月。
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市级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各县(区)由当地财政安排。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收入的“五老”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要求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收入的“五老”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组织发放。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7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务必在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现有渠道发放完毕,并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请市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全市发放情况,填写附表并于2022年9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
联动机制启动后,如每月继续达到发放条件,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函告各县(区)、各部门,不再联合发文。各县(区)、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附表:河源市2022年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统计表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民政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
2022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