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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6 11:48:08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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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发改价格函202149


关于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市区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362号)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清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各县区各相关企业要深刻认真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市区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把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指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有分、子公司,关联控股公司,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等的相关收费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附件1(收费情况自查表)于331日前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自查范围包括:

供水环节收费

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是否存在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供电环节收费

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是否存在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

燃气企业是否存在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是否存在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五)其他各类收费

是否存在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是否存在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是否存在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本辖区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请于331日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对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可保留的收费行为和收费项目,对于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要从严监管;对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明确部门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本辖区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通过官方网站、媒体、企业营业厅、手机推送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供(水、电、气)环节收费情况自查表;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362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34


(联系人:谢伟华,联系电话:3889923,电子邮箱:hywjjgk@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单位名称) 供(水、电、气)环节收费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2020年度

收费金额(万元)

是否为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

(是/否)

整改情况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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