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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发改价监处〔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10-24 09:33:38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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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中山市燃气协会

法定代表人:段威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四路裕中大厦10楼

  当事人在2010年10月1日制定并执行《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禁止瓶装气供应站会员与多家燃气经营企业或外地的燃气经营企业合作经营,造成燃气供应企业对瓶装气供应站的分割控制,排除、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通过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加入协会、收取保证金、组建自律督察队等方式保障实施。当事人对中山市燃气市场的管控行为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通过中山市燃气行业督察等方式实现管控,使中山市具有竞争关系的燃气经营企业构成分割燃气行业下游瓶装气供应站供销市场的行为效果。同时,当事人具体执行2016年5月26日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燃气器具备案制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障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排除、限制了中山市燃气器具市场的充分竞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其他单位调查询问笔录、文件、报告、总结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基于政府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以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第十六条“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150,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款150,000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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