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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发改价监处〔2018〕3号
发布日期:2018-10-24 09:32:36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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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 广州大道南860号

  经查实,你中心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环境监测时,新增水样、气样检测收费项目,对未使用高、精、贵仪器监测的服务对象收取样品前处理费;超标准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清洁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总氮测试分析环境监测费,以上共计700,603元。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的规定,属于《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财务凭证、收费票据、结算清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委已向你中心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发改价监告〔2016〕63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粤发改价监退〔2017〕12号)。你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退款程序退还多收价款700,603元。

  你中心作为公益一类单位已停止所有收费,且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中心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700,603元;不再并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中心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没收款700,603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备查。

  如果你中心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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