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保部门:
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企业作为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对象(2018年全年关停产企业除外)(附件1)。以新修订的《2018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附件2)作为新的评价标准。
二、各县区生态环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于2019年10月1日前登录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完成企业自评,并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2019年10月14日前将审核结果及辅助证明材料通过系统报送省厅,并上交一份给市局备案。
三、按照粤环〔2014〕48号文要求,在同一评价周期内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各县区生态环保部门应针对相关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流程宣传讲解工作。
请各县区生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业务经办人加入“环境信用评价环保部门工作群”(群号168060529),并组织参评企业经办人加入“环境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工作群”(群号330142740),同时将省级环境信用评价经办人信息反馈表(附件4)于2019年10月14日前一并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308517652@qq.com)。
附件: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延均020-3887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