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源罚字〔2021〕5号
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76923638P
地址:河源市源西办事处百子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悦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6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到你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浓缩池设置有1个潜水泵,潜水泵外接有一条直径为50毫米胶管连接至原锅炉房旁下水井,现场检查时该潜水泵有开启,污泥浓缩池污水通过潜水泵及外接胶管抽至锅炉房旁下水井后外排至市政管网,并在原锅炉房旁下水井设置1根水管用于添加自来水稀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污泥浓缩池、原锅炉房旁下水井污水进行了现场采样。根据市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8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河)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72603号]显示:你公司污泥浓缩池、原锅炉房旁下水井污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色度指标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1年7月26日);
2.现场检查照片七份(2021年7月26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对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后勤部长***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1年8月5日);
4.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悦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份;
6.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后勤部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港翠实业(河源)有限公司对污水处理工***、后勤部长***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8.河源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河)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72603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源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源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博manxbet登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63号3楼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