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附件: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河源市教育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等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各县(区)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第七条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具体落实措施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九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第十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幼儿园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执行,移交标准按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商住用地开发、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标准足额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建学位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在居住小区红线范围外划定,单独成宗,单独供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及装修,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
第十五条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同时,各地在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时,可同步考虑小区周边的学位需求,因地制宜适当增加幼儿园规划面积和班数,以满足周边幼儿的入园需要。
第十六条对于在建的幼儿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和备案进行监管落实。对存在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移交使用
第十八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移交时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门、道路、运动场地、园所绿化、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水、电、网络等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套完善,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
(二)配套建设幼儿园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同时,各项单体建筑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在幼儿园各项验收办理完成、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协助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政府部门在3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已建成幼儿园用地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按不少于原有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原则同步重新选址建设,同步移交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属地人民政府的,或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属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移交或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开始实施,2029年5月9日失效(有效期5年)。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于2024年6月30日前制定本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本实施办法未详细说明的建设及配套等具体内容和细化要求,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细化补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