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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贫困人口认定程序
发布日期:2020-08-06 09:49:4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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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贫困人口认定:

2017—2018年我省新增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保持原2015年核查标准不变,即以2014年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3%(绝对数4000元不变价)为标准,综合教育、医疗、住房等“三保障”因素,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在当年3月底前认定,识别办法和认定程序保持不变。认定前,各县扶贫办要将拟定新增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当地编办、工商、地税、住建(房产)、公安(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比对,确保其符合贫困条件后再报同级政府审定。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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