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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日期:2024-10-29 15:25:2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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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

涉嫌违规使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日,连平农业农村局对江某的种植基地生产的皇帝柑(样品编号:LPJDZZ2312002)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河源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皇帝柑样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量检测结果为0.245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调查,涉案的农药的名称为千爱果·苯醚,该农药苯醚甲环唑含量40%,使用说明书标注的作物使用范围为西瓜。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在皇帝柑使用过上述千爱果·苯醚农药。当事人没有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涉案图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事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规定由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此次行为为首次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从轻处罚裁量档次连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裁量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该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适当。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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