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30
河消2024〔36〕号
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顽疾问题,建立完善消防车通道长效管理机制,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现将《河源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2月9日
河源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使用功能的调整;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审查、验收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督促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管理和维护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宣传教育。
第九条公安部门在审批市政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依法处罚违规停放在设置有消防车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的机动车辆。
第十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建筑物户外广告、招牌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和登高灭火救援活动;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在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做好消防车通道上禁止占道经营的宣传和管理。
第三章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二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保证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临时性建筑宜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十三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四条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予以清理。
第四章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五条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六条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居民住宅区道路设置停车位预留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开展消防宣传,在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四)对违章搭建、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临时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保持临时消防车通道畅通;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的,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2029年12月14日失效。
附录 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1)。
图1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2);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见图3),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图2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图3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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