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13
河民〔202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按照2024年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915元/人·月、低保补差为69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701元/人·月、低保补差为334元/人·月。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64元/人·月,其中源城区和江东新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执行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22元/人·月。
二、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落实。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救助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河源市民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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