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HBG-2024-009
河医保发〔2024〕2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发展财政局,市医保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修订《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医疗保障局联系(联系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吴海敏,电话:0762-3893956)。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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