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0-036
河版〔2020〕5号
各县区版权局、江东新区党委宣传工作部,市市场监管局:
《河源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暂行办法》业经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版权局
2020年10月30日
河源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加大对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调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创作积极性,推动版权兴业,促进我市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旨在对著作权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缴纳的登记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来源为市版权局专项资金。
第三条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资助资金以当年预算为限,实施总额控制,先申请先得、资助完即止。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进行了修订,则遵循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是指当年取得国家、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具有河源市户籍的自然人,或者在河源市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方符合资助条件的,也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申请资助。每件作品仅可申请一次资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或补充登记的;
(二)依据其他文件已经免收、已经停征著作权登记费的;
(三)已经享受著作权登记补助的;
(四)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七条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审核及发放机构是河源市版权局。
第八条申请人在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申请资助。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九条著作权登记资助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付费发票;
(四)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银行账号。
第十条河源市版权局收到资助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助,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不予发放资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申请作品不属于资助范围或不予资助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源市版权局申请复核;河源市版权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河源市版权局有权要求受资助人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并通知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2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件300元。
第十四条为扩大政府资助的惠及范围,同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多为50件;同一自然人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多为20件。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河源市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