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工作,也是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出发点,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将不断完善并逐步投入使用,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迫在眉睫。目前,我市尚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归集、披露、使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等行为进行规范,急需制定相应办法予以完善。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征信业管理条例》;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四)《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六)《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订的目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机制及原则,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为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和归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类,并对信息的归集行为进行规范,按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标准规范,利用已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章为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对外公开和部门共享的方式披露,要求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及周期性检验和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当将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积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促进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第四章为异议处理,对异议数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流程作出了规定。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提出了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责任要求,对违规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通报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五种处罚方式。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共向55个市有关单位和五县一区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