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善“一单两库”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本条线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要加强对本辖区“两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修改调整相关随机抽查事项和内容;根据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目录清单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等实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调整相关随机抽查事项和内容,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提供依据。
二、规范有序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要按照省局和市局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本条线随机抽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抽查方案,在监管平台发布抽查计划时,要严格按照计划中“计划名称”等相关内容规范填写。对于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市级统一发起或参与部门联合的抽查任务,要统筹做好分类建库、抽取派发、人员匹配、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工作;对于各县区局自行组织发起的任务,要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全年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基础上,严格控制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将监管资源向重点事项倾斜,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优化监管效能;对计划中明确由省级或市级统一发起部署的任务,原则上不再重复组织开展相同的双随机抽查任务。
三、及时录入、公示抽查结果,强化后续监管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要依托省级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照“谁发起、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由牵头科(股)室负责将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后的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所有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做到检查结果录入率和对外公示率均达到100%。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后续处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推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综合运用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要结合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抽查问题发现率。要结合“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处置,科学研判风险形势,努力做到对风险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持续提升智慧监管能力。食品、药化、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推进本领域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落实,确定不同级别的企业名单,持续提高分级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和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提高抽查频次,对低风险和守信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干扰;要将分类结果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对掌握的高风险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整治,严控险情,消除隐患;其他监管领域,要加大对基础性企业信用分类结果的应用,在双随机抽查中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类企业递加比例进行抽取,确保全年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措施应用。
五、加强督促考核,确保有序推进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市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适时进行通报,并开展督导,对未按时开展或未按时完成年度抽查计划的进行约谈。全年抽查事项工作任务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30%以上,9月底前完成70%以上,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检查、录入向社会公示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分局于3月25日前将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报市局信用监管科。在制定和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对口业务科室。同时,请各县区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2022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人:陈辉煌、张小霞,联系电话:0762-3279908,电子版发送至hygsqgk@163.com)。
附件:1.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2022年度河源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附件1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时间 |
实施科室 |
1 |
全市企业不定向抽查 |
不定向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
一般检查 |
按2%的比例抽取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
3至11月 |
信用科 |
2 |
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市场主体在内的登记事项抽查 |
定向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大抽查类别检查 |
一般检查 |
按风险程度抽取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
3至12月 |
信用科 |
3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抽查 |
定向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检查 |
重点检查 |
全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重点抽查工业和商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生 产企业) |
3至12月 |
食品生产科 |
4 |
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定向 |
食品生产监督 检查 |
重点检查 |
全市食品生产获证企业(重点抽查多次抽检不合格、被举报投诉的生产企业) |
3至12月 |
食品生产科 |
5 |
生物质锅炉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定向 |
锅炉使用情况 |
一般检查 |
全市燃生物质锅炉使用单位 |
9月前 |
锅炉科 |
6 |
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性抽查 |
定向 |
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性检定 |
重点检查 |
对加油机、眼镜计量器具等进行抽查检定 |
12月前 |
计量科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时间 |
实施科室 |
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过度包装)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定向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过度包装)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 |
对流通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抽检 |
11月前 |
计量科 |
8 |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用水产品水效标识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定向 |
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用水产品水效标识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对使用能效水效标识的产品,如空调、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马桶等产品的标识进行检查 |
11月前 |
计量科 |
9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专项计量监督抽查 |
定向 |
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专项计量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 |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进行检查 |
11月前 |
计量科 |
10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抽查 |
定向 |
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专项监督 检查 |
一般检查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11月前 |
计量科 |
11 |
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不定向 |
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一般检查 |
河源市辖区内 |
3至12月 |
质量科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时间 |
实施科室 |
12 |
商标使用行为的抽查 |
不定向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 |
一般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8月底前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13 |
市属广告发布单位定向抽查 |
定向 |
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市属广告发布单位 |
11月底前 |
广告科 |
14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经营单位广告发布情况抽查 |
定向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经营单位 |
11月底前 |
广告科 |
15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抽查 |
不定向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等 |
重点检查 |
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大型企业等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
6至8月 |
餐饮科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时间 |
实施科室 |
16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抽查 |
不定向 |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餐饮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等 |
重点检查 |
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
9至10月 |
餐饮科 |
17 |
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单位抽查 |
定向 |
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单位 |
11月30日之前 |
食品流通科 |
18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抽查 |
不定向 |
零售药店日常检查 |
一般检查 |
每个县区抽查2-3家零售药店 |
3至12月 |
药化科 |
19 |
检验检测机构抽查 |
定向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重点检查 |
全市获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11月15日之前 |
认证科 |
20 |
认证活动监督抽查 |
定向 |
认证机构、认证活动 |
一般检查 |
市场监管总局、省局指定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 |
11月底前 |
认证科 |
2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定向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全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1月15日之前 |
网监科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时间 |
实施科室 |
22 |
维保单位抽查 |
定向 |
对维保单位开展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 |
本市注册电梯维保公司及外市驻点电梯公司 |
5月至11月 |
机电科 |
23 |
直销行为抽查 |
不定向 |
直销企业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以及直销经营行为的检查,有无传销和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一般检查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 |
12月底 |
价监竞争科 |
附件2
2022年度河源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取日期 |
牵头部门 |
联合实施部门 |
1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不定向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9月 |
市市场监管局 (信用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局 |
2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监督检查 |
定向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一般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3至12月 |
市场监管局 (质量科) |
市商务局 |
3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定向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重点检查 |
全市获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
2022年11月15日之前 |
市场监管局 (认证科) |
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
抄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消委会,市食品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