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14
河民〔202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政府令第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和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849元/人.月、低保补差为63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85元/人.月、低保补差为286元/人.月。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359元/人.月,其中源城区和江东新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执行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6元/人.月。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救助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河源市民政局
2021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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