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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源市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7-31 11:47:24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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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河源市网络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5-11月联合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融合、整合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适应网络市场监管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开展网剑行动,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更好地实现对网络市场的全流程、全链条精准监管,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提升网络商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重点工作

(一)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资格,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可追溯性。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登记备案,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公示。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协议客户资格审查。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互联网基础管理。严厉查处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的非法主体网站和无证经营、缺乏资质经营。市工商局、市委网信办邮政局、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严厉查处制售侵权假冒伪劣网络商品行为,探索建立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监管机制。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伪造产地、厂名、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在网售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以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强婴幼儿辅食等重点食品监管,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进出口和寄递环节,加大对网络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发现查处力度。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震慑力。(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公安河源海关、邮政局、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整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市场混淆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推动执法办案工作。着力治理网络失信问题,严厉打击通过组织恶意注册、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合谋寄递空包裹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市工商局、发展改革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四)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加大对网络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网络上具有不良影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和信息,加大对包括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热点领域执法力度。督促互联网平台加强自律,规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用途、有效期限等宣传信息,严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商品标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市工商局公安市委网信办、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作)

(五)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严厉打击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惩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禁售物品和烟草制品、以及未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关注规范新型消费业态、模式,尤其是保健食品、生活信息服务等领域,谨防其转变为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商务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具体要求

(一)突出问题导向,精心组织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2017年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本地消费投诉举报集中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自选品类、领域,注重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原则和理念,坚持规范与整治结合,研究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关注网络市场突发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开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各地网监协作机制作用,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刷单服务等违法行为为切入点,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强化网上发现、源头追溯、终端倒查,线上线下共同治理。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优化跨地域跨部门执法指挥协调联动机制。畅通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三)落实平台责任,推进社会共治。综合运用联合座谈、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合规、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协助配合行政机关监管执法。充分发挥消费者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新机制。

(四)提升技术水平,优化监测监管。充分运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及各地相关平台、系统,提高监管执法有效性。完善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以及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关注网络集中促销期、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及时发现风险,警示违法。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将碎片化的市场监管信息统一起来,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基础上的协同管网。

(五)健全信用体系,推行全网警示。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物流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基础信息和各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执法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发挥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实施全网警示,引导涉网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各部门要根据《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要求,统一思想,协同行动,保证机构改革期间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顺畅衔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各上级主管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7-11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网剑行动,突出重点问题,强化源头治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和平台等网络经营者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充分发挥网监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逐级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督查总结阶段(10-11月)。国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从各成员单位、各地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地方对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对策,巩固行动成果。

请各部门于12月7日前将本系统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1件以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分别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各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 目

数 量

备 注

公安局

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万条)



查办网络违法案件(件)


商务局

清理网络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张)



海关

查获跨境侵权邮包(批次)



案值(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个次)


检查电子商务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家次)


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件)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件)


罚没款(万元)


网信办

清理网上违法违规信息(万条)



督促互联网企业关闭违法违规账号(个)


邮政管理局

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家次)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次)


查处网络

违法案件

按照主要违法问题分类

数 量

备 注

网络交易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无证生产电子商务产品案件(件)



缺乏资质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件)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件(件)



网络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件)



生产质量不合格电子商务产品案件(件)



网络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案件(件)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滥添加食品案件(件)



网络销售假药、劣药案件(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其中:网络虚假宣传案件(件)



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件)



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件)



合同违法违规案件(件)



网络销售禁售、限售物品案件(件)



网络价格违法案件(件)



网络传销案件(件)



网络欺诈案件(件)



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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