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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修订并正式印发市直单位资产处置新规
发布日期:2018-03-27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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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财政局经过认真学习研究,对原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办法作出修订,并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文件。

正式文件为:关于印发修订《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财资20181)。

新办法针对已实施年时间的老办法出现的问题,如处置环节过于面面俱到,导致重点不突出、监管效果不佳等作出修订,力求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体制,促使管理主体职能、权力责任归位

一、修订新办法,是改革大方向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九大报告都决定明确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思路。财政部提出,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修订新办法是对中央、财政部等深化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积极响应。

二、修订新办法,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促使资产管理职能归位的新举措

根据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和两个部令的要求,行政事业资管理应建立三级监督管理体系:第一级是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第二级是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第三级是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在这种体制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同于资金的直线型管理,资产分布在使用者手里,属于分散存在的状态,其管理链条较多,因此,在市直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起来的时候,必须改进制度设计,促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方责任和职权归位,有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和单位本身的具体管理作用,充分压实单位作为资产占有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而财政部门也应从具体的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甚至是执行事项中抽身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上,如加强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的制定、管理与控制。本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资产处置的执行权限交还给使用、占有资产的单位。

三、修订新办法,经参考省及部分地市做法,并经广泛征求采纳市直单位有关意见,是学习借鉴研究后的工作新成果

为确保新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财政局认真研究了省直及我省其他地级以上市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做法。根据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规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目前,省直和大部分地级以上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分设三级,将部分资产管理事项审批和执行权限交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新办法审批及出台前,印发了相关征求意见函,向111家市级部门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征集修改意见,并认真采纳部分值得借鉴的良言佳策。

信息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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